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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战“疫”微课堂——褚福灵教授谈社会保障在应对公共安全危机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面临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肺炎,我们可能会显得有些手足无措。新冠病毒肺炎的肆虐,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公共危机事件的应急管理与长效对策。保险学院特开设战“疫”微课堂,邀请业界教授、专家,将疫情与专业理论相结合,积极探索疫情下的风险管理与社会保障问题。这既体现了保险学院教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又是保险学院课程思政工作的有益探索。

今天我们走进第二期:

褚福灵教授谈社会保障在应对公共安全危机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主讲人:褚福灵

主讲人简介:

褚福灵,经济学博士学位,保险学院教授,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兼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专家,中国社会保障三十人论坛成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项目、国家发改委项目、民政部项目等1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140多篇,出版学术著作10多部。

主要学术研究领域是: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社会保障量化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薪酬管理与员工福利、企业年金管理等。

内容简介:

大家好,我是保险学院教师褚福灵。我们探讨的题目是“社会保障在应对公共安全危机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应对疫情的医保、工伤、就业、工资等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020年1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指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有关措施包括: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在新冠肺炎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这些措施在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保障基本生活,稳定社会秩序,提高医务人员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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