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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战“疫”微课堂——张建伟老师谈积极应对新冠肺炎,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网功能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面临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肺炎,我们可能会显得有些手足无措。新冠病毒肺炎的肆虐,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公共危机事件的应急管理与长效对策。保险学院特开设战“疫”微课堂,邀请业界教授、专家,将疫情与专业理论相结合,积极探索疫情下的风险管理与社会保障问题。这既体现了保险学院教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又是保险学院课程思政工作的有益探索。

今天我们走进第三期:

张建伟老师谈积极应对新冠肺炎,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网功能。

主讲人:张建伟

主讲人简介:

张建伟,经济学博士,保险学院副教授,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兼任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教学委员会委员。

主要研究兴趣为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养老保险与养老服务、灾害风险与应急管理、慈善事业和人身保险等,研究成果荣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奖励,获得中央财经大学教师学术奖、优秀教学奖等。

内容简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19天内三次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进行研究、部署和动员,坚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并取得积极成效。

社会保障制度是基本民生保障制度,具有社会“安全网”、“减震器”以及反周期调节作用,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我国迅速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改进服务,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切实保障救治医疗费用。

国家医保局提出“两个确保”,即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具体规定:一是对于患者(包括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三是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四是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疫情重灾区武汉市规定,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除了医保报销的部分外,其余的费用全部由政府兜底,并进一步规定,凡是在武汉市各发热门诊中留院观察的患者,在门诊的治疗费用由政府“埋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二是加大对疫情防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保障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是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是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

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金申领网上经办平台,山东、河南延长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限,确保失业人员不因疫情影响失业保险金申领。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

五是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

民政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要求:(1)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必要时,可采取发放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帮助救助对象做好病毒防范。(2)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临时救助力度。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六是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大病保障功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对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医疗支出。

七是出台未成年人关爱政策。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北京市教委发布《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八是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反周期调节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社会政策,也是重要的经济调节手段,具有显著的反周期调节功能。为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受益面,人社部规定,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各地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上海市为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自2020年2月至1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即由10.5%降至10%;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由11.5%降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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