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校发〔2017〕70号)和《关于评选2019届优秀毕业研究生的通知》(研字〔201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包括北京市级和校级两类。
第三条 评选范围:具有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2019届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 评选名额
(一)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按我院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5%计算(四舍五入);
(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名额按我院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计算(四舍五入)。
根据《关于评选2019届优秀毕业研究生的通知》(研字〔2019〕36号)文件要求,我院2019届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为9名,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为4名。若我院实际毕业生基数发生变化,名额将相应增减。
第五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身心健康,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活动或文体活动;
(二)按时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三)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四)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博士研究生以第一或第二作者(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至少在A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B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硕士研究生有公开发表论文或论文、案例在各类学术赛事、案例大赛等活动中获奖或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五)研究生必修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必修课、选修课均无补考或重修记录。
(六)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在校期间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
组长:周明、张楠楠
组员:郭丽军、郑苏晋、张建伟、马安静、王维
评选小组负责制定评选实施细则、组织评选和处理申诉等事宜。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评选工作小组制定评审细则后,在学院内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5月8日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学生自愿申报。申请者填写《中央财经大学2019届北京市优秀毕业生推荐表》(附件1)或《中央财经大学2019届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附件2),5月17日16:00前将申请表纸质版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者需同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字数不少于1500字),能反映个人风采的电子版照片3-5张)交至主教楼1401办公室或者沙河四号楼114办公室,并将申请表电子版发至wangw@cufe-ins.sinanet.com。
(三)5月20日前,评选工作小组公平、公开、公正组织评选。评选依据申报材料结合申请人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获奖、研究生工作等维度综合评定后排序。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在收集申报材料之后,将核实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评选环节,申请人思想品德实行一票否决制。若实际毕业生数量发生增减,将根据排序进行优秀毕业生名额的增减。
(四)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确定后,将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5月23日前将结果提交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天的公示。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公示后,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四)对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选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选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或北京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对已评定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若在离校前出现违纪行为并受处分,或因其他原因未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保险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201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