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大四学生张某在学校宿舍偷偷饲养一只小猫作为宠物,平时关在一个小笼子里。一天室友谭某在逗弄小猫时被挠伤,后来去医院接种狂犬疫苗花费上千元。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一、 侵权责任构成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1.宠物主人张某的侵权责任构成:
行为违法性:张某是致害小猫的实际饲养人和管理人,是该动物危险源的控制者。其在校内宿舍饲养宠物,通常直接违反了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如《学生手册》中的相关条款),此行为本身具有违规性和潜在危险性。
损害事实:小猫至谭某受伤并支出医疗费上千元。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谭某被小猫挠伤并因此支出医疗费,发生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该损害与张某饲养的动物(小猫)的危险性行为(挠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饲养人张某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是否已尽到看管义务),原则上都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2.受害方谭某的责任(可能的减轻责任情形):
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逗弄”小猫时,应当预见到与动物近距离接触存在被抓伤、咬伤的风险。
如果其“逗弄”行为的方式、强度超出了正常互动范围,存在故意挑逗、刺激等不当行为,则可以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因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二、 结论
1.主要责任认定: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谭某的损害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谭某接种狂犬疫苗的医疗费、必要的交通费以及可能存在的误工费(如因此耽误实习、工作)等。
2.责任分担:如果能够证明谭某在逗弄小猫时存在重大过失(例如,用不当方式强烈刺激小猫),可以相应减轻张某的部分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比例需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由裁判机关(如调解组织或法院)酌情认定。
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各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中,通常明确禁止学生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张某的行为首先违反了校规校纪。
四、 对大学生的启示
1.遵守校规校纪,莫存侥幸心理:学校禁止在宿舍饲养宠物,是基于公共安全、卫生和同学居住权益的综合考虑。私自饲养不仅违规,更潜藏着对室友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现实风险。应自觉遵守规定,不擅自饲养。
2.树立责任意识,预见行为风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饲养动物就意味着要对其可能造成的损害负责。即便宠物温顺,也存在不可控的伤人风险,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尊重公共空间,维护室友权益:宿舍是集体生活的公共空间,个人的爱好和行为不能影响他人安全和权益。饲养宠物可能带来噪音、异味、过敏源等问题,易引发室友矛盾,破坏和谐的生活环境。
4.遇事理性处理,依法维护权益:若不慎发生类似纠纷,首先应妥善处理伤情,保留好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学校相关部门调解,或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侵权人应知晓自身权利,侵权人也应主动承担应负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需为其违规饲养动物并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此事警示所有大学生,在享受校园生活的同时,必须强化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供稿:“法律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