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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普法微课堂 第 8 讲:大学生兼职主播,违约是否需承担责任

作者: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发布时间:2025-12-22

一、案情概要

北京某高校女生朱某,于20215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独家主播经纪合同》。合同约定,朱某作为公司的独家签约主播,需每月完成不低于90小时的直播时长,并每周更新至少三条原创短视频。合同明确,若朱某无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合同履行数月后,时值学校期末考试周,朱某因集中精力复习备考,连续一周未能进行任何直播,也未更新短视频。公司在多次通过微信催促未果后,依据合同约定,以朱某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二、案例分析

(一)推理过程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1. 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 若构成违约,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是否合理,应否予以调整?

1.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合同约定,朱某负有按时直播和更新视频的义务。朱某因期末考试而连续一周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客观上的未履行。尽管其主观上可能并无恶意,但考试复习属于其个人可预见的学业安排,通常不被法律认可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因此,朱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合理性审查:公司主张的30万元违约金是合同预先约定的。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违约金调整规则,法院不会机械地支持合同约定的金额,而会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的关键在于: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公司因朱某一周未直播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公司的实际损失:可能包括该直播时段预期的平台收益分成、为推广朱某账号已投入的成本(如流量购买、广告费用)的摊销部分、以及因停播导致的粉丝流失、商誉受损等间接损失。对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而言,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金额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间接损失。

违约金的调整:朱某一周的违约行为,与长达三年的合同期和30万元的巨额违约金相比,可能显失公平。法院很可能认为,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朱某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二)法律责任与法律依据

1.朱某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分析:朱某未按约定直播和更新视频,事实清楚,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其核心责任是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2.违约金的调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失效,内涵可参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责任分析:本案中,朱某的核心法律权利是向法院申请调低违约金。法院将重点审查公司提交的实际损失证据。鉴于朱某是在校学生,违约出于学业原因,主观过错程度相对较低,且违约时间较短,法院最终判决的违约金金额极有可能远低于合同约定的30万元,可能根据公司的实际投入、朱某过往的收益情况等因素,判决一个更符合损失的数额,甚至可能仅象征性支持一小部分。


(三)案件可能的判决导向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的判决很可能呈现以下结果:

1.确认朱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2.不支持公司主张的30万元全额违约金。

3.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如为朱某投入的培训费、推广费票据等),结合合同履行时长、朱某的收益情况、违约时长等因素,酌情判定朱某支付一笔数额相对合理的违约金(例如数千至数万元不等),用以补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合同机会成本。

4.如果公司无法证明任何实际损失,法院也可能仅判决朱某承担少量诉讼费用,而驳回其高额违约金诉求。


三、对大学生的启示

本案对广大在校大学生参与社会兼职、签约商业合同具有重要的启示:

   1.契约精神至关重要:一旦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便意味着做出了受法律约束的承诺。不能因学生身份学业原因而自然免除合同义务。在签约前,必须充分评估自身时间和精力是否能长期、稳定地履行合同。

2.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签约前,务必逐条阅读合同,重点关注:独家合作范围、工作量和时长要求、收益分成比例、合同解除条件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天价违约金要保持高度警惕,应尝试协商降低或设置更合理的计算方式(如与实际收益挂钩)。

3.平衡学业与兼职:学业是学生的首要任务,但在签约商业合同时,应提前规划,将可能发生的考试、论文答辩、实习等时间冲突纳入考虑。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加入因重要学业考试可提前书面申请暂时调整直播安排等补充条款,为自己争取合理的弹性空间。

4.遇事主动沟通,留存证据:如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履约,务必第一时间书面(如邮件、正式函告)通知合同相对方,说明原因,尝试协商解决方案(如请假、补播等)。避免像本案中朱某那样单纯失联或不回应,这会极大加重自身过错程度。所有沟通记录都应妥善保存。

5.寻求专业帮助:在签署涉及重大权利义务的合同前,可咨询法学院老师、家长或有经验的人士。一旦发生纠纷被起诉,应积极应诉,并向法院充分陈述学生身份、履约困难等实际情况,依法行使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


结论:本案揭示了大学生在涉足商业活动时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的不足。它警示我们,社会角色与法律责任不会因学生身份而打折。在拥抱机会的同时,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用审慎的态度和专业的精神对待每一份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这才是对自己未来最负责任的保护。





供稿:“法律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