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张X与朱XX均为西安某大学大二学生。2021年9月14日,学校组织运动会彩排,张X与朱XX作为开幕式助演人员被安排在同一公寓居住。随后,两人一起打篮球娱乐。在运球过程中,朱XX未注意到张X就在身后,且用力过大,肘部碰撞到张X的脸部,导致张X前牙外伤缺损1颗。张X在治疗过程中花费医疗费10393.45元,并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司法鉴定,张X的后续治疗费为20000元,误工期30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30日。张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XX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鉴定费等共计37833.45元。
二、案例分析:
1.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析。根据本案案情,体育运动中造成他人受伤非《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侵权,因此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判断这个案件中的行为人“过错”,需要与《民法典》规定的体育活动 “自甘风险原则”联系起来。《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例如,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文体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参与者应当充分认知并预见其中的风险,而自愿参加则视为自甘风险。在自甘风险的情形下,受害人因其他参与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篮球运动中即使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也可能使他人受伤,但是因为“自甘风险原则”包容了非故意和非重大过失之类的“小过错”,行为人不需承担责任。但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受伤时就视为有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自甘风险原则”虽包容了非故意和非重大过失之类的“小过错”(即不认定其为过错,或者说将这部分过错责任分配给被伤害人自担),但不包容故意和重大过失这两类“大过错”,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体现。
2.侵权责任构成分析。(1)有违法行为:朱XX在打篮球过程中用肘部碰撞到张X的脸部,导致张X受伤;(2)有损害结果:张X前牙外伤缺损1颗,产生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3)有因果关系:朱XX的碰撞行为直接导致张X受伤,二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虽然篮球运动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但朱XX在抢球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张X受伤,存在过失。因此本案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侵权责任成立。
三、结论:本案朱XX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65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XX在打篮球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张X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篮球运动的“自甘风险”原则包容了行为人的一部分过错,这部分责任被侵权人本人承担。张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篮球运动应自担其中的风险,因此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因此判决由朱XX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70%由张X自担。
总的来说,本案的处理结果既体现了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也体现了自甘风险原则在体育运动中的适用。
四、启示:
一方面,体育活动是校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身心健康与团队协作,但参与者必须清醒认识到其中固有的身体对抗性与风险性。篮球等对抗性运动本身存在合理的碰撞可能,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即自愿参与者应自行承担在正常运动风险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伤害。本案中张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因此对损害结果承担了主要责任(70%),这提醒大学生在参与类似活动前,应充分评估自身身体条件与活动风险,做好必要的防护,并理性接受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
另一方面,“自甘风险”并不免除参与者所有的注意义务。如果在运动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朱XX因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这警示大学生,即使在激烈对抗的体育活动中,也应当遵守运动规则、控制自身动作、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当伤害,履行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否则,一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受伤,仍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本案也体现出依法维权的重要性。发生伤害事故后,双方应理性沟通、及时救治、固定证据,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大学生可积极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分散体育活动中的风险,为自身与他人提供更多保障。
供稿:“法律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