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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普法微课堂 第27讲:大学生实习期间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发布时间:2026-06-30

一、基本案情


小石是某艺术学院2022届舞蹈专业毕业生。2021年11月5日,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小石通过招聘进入某剧院担任舞蹈演员,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约定月薪为4000元,并明确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入职后,小石按照剧院的工作安排和考勤制度全职在岗工作,剧院按月向其发放工资。

2022年2月10日,小石在工作时间内在排练厅进行日常排练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闭合性骨折、小腿损伤。小石随后向剧院申请工伤待遇,但剧院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剧院认为,小石在实习期间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其校外实习是为了完成毕业前的实习任务以满足教学要求,双方之间仅为实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实习协议到期后剧院将出具实习证明。

小石因剧院否认劳动关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受理后,小石不服裁决结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一)在校应届毕业生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剧院主张小石系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这一观点不能成立。虽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该规定仅适用于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业余打工情形,并未将在校大学生一概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对于以就业为目的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其可以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小石作为2022届应届毕业生,已满十八周岁,具备劳动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条件。


(二)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


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学生身份或协议名称作为依据,而应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中:

第一,人格从属性方面。小石按照剧院的工作安排和考勤制度全职在岗工作,接受剧院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调度,服从剧院的规章制度,个人无自主调配工作安排的权利。双方在《实习协议》中明确约定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进一步印证了人格从属性的存在。

第二,经济从属性方面。剧院按月向小石支付固定工资4000元,薪资发放具有固定周期性和持续性,这已超越实习补贴的性质,符合劳动报酬的特征。小石并非为自己的经营劳动,而是为剧院的目的提供劳动,具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

第三,组织从属性方面。小石担任舞蹈演员,从事的舞蹈表演工作是剧院经营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而非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小石的工作内容与剧院正式员工无异,其劳动已融入剧院的组织体系之中。


(三)实习协议的定性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成立

剧院以双方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为由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理由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重实质、轻形式,综合审查用工管理、劳动给付、报酬支付等核心要素。协议的名称不能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要看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小石作为即将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其进入剧院工作的目的并非完成学校安排的实践教学任务,而是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全职劳动。剧院通过招聘程序录用小石,安排其从事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按月支付固定工资,并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为名规避用工责任和工伤赔偿等法定义务。


(四)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后果

一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小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剧院否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规避工伤赔偿责任,这一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三、案件处理结果或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应当认定小石与剧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其一,小石作为2022届应届毕业生,虽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但已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未将在校应届毕业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

其二,小石以就业为目的进入剧院工作,接受剧院的日常管理和考勤制度,从事剧院业务组成部分的舞蹈表演工作,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已完全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

其三,双方签订的《实习协议》虽名为“实习”,但协议明确约定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且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已超出实习关系的范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应当确认小石与剧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小石在工作期间受伤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剧院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四、对大学生的启示


启示一:认清“实习”的法律身份,区分不同类型

大学生在进入用人单位实习前,应首先明确自己属于哪种类型的实习。就业型实习(以就业为目的、像正式员工一样接受管理、完成工作任务、领取报酬)存在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等劳动法保护;而教学型实习(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一般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受伤后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了解自己所处的实习类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


启示二:留存证据,为维权做好准备

在实习或工作期间,大学生应有意识地留存以下证据:工资银行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微信或邮件沟通记录、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等。这些证据在发生争议时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材料。本案中小石如有完整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工作管理证据,将更有利于其主张权利。


启示三:协议名称不能决定法律关系性质

不要因为签订了“实习协议”就认为自己的权益不受劳动法保护。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从属性”——即你是否接受单位管理、是否从事单位业务、是否获得固定报酬。用人单位以签订实习协议掩盖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即使签的是“实习协议”,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启示四:受伤后及时主张权利,勇于依法维权

在实习或工作期间受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途径确认劳动关系。不要因为用人单位的推诿而放弃维权,法律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小石在仲裁不予受理后坚持提起诉讼,正是依法维权的正确做法。


启示五:增强法律意识,主动了解劳动法规

大学生应当主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在签订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时,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对于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自身权利的条款要保持警惕。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用法、依法维权。




供稿:“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