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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普法微课堂 第31讲:大学生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发布时间:2026-07-27

一、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9日,某高校21岁的大三男生刘某与19岁的大一女生相识,2024年1月27日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给罗某转账401791元,为罗某代付购物款178145.6元,共同旅游等消费支付28800元。罗某也给刘某发过大红包,买过电脑等。2024年5月两人分手,刘某认为自己的转账及代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要求罗某返还594101元。罗某认为是正常恋爱消费,不应返还。刘某于是向法院起诉。

二、案例分析:

1.赠与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刘某与罗某在恋爱期间存在大量的金钱往来,其中部分转账及代付行为的性质符合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例如,特殊节日的转账(如具有象征意义的红包)、日常小额转账等,通常被视为赠与行为,赠与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求回报。这些赠与行为一旦成立,赠与人(刘某)通常不能要求返还,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

2.附条件赠与的探讨。现实中,有些赠与是附条件的。例如有些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彩礼、购房款等),而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则可能构成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刘某主张其转账及代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这一主张成立,且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则刘某有权要求罗某返还相关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刘某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转账及代付是附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例如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

3.赠与人的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至受赠人之前,单方面撤销其赠与行为。不过,这一权利不适用于已经过公证程序的赠与合同,以及那些基于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具有公益性质(例如救灾、扶贫、助残等)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进一步而言,在特定情形下,若受赠人严重损害了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有扶养赠与人义务却未履行,又或未遵守赠与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赠与人自知晓或理应知晓这些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本案例中,并未提及公证或法定不得撤销的情形,也未提及罗某有严重侵害刘某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行为,因此刘某的撤销权可能主要依赖于附条件赠与的主张是否成立。

结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条件不成就可要求返还。一般性消费赠与,通常不能要求返还。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及消费情况,对不同性质的赠与进行了区分处理。涉及到赠与行为的认定、附条件赠与的探讨、赠与人的撤销权等多个方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处理。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罗某返还刘某赠与款399077元,这一判决基于刘某提供的证据以及对双方往来款项性质认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罗某不服上诉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罗某同意一年半内返还刘某300000元。这一调解结果是双方对争议金额、证据强度以及诉讼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妥协。


三、本案法律要点总结


一般赠与:特殊节日红包、小额日常转账,若无附加条件,赠与完成后不可撤销,不支持返还。

附条件赠与:以结婚为条件的较大额赠与(如大额转账、购房款类支出),若条件不成就(分手),接受方应予以返还,但主张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如聊天记录、备注等)。

撤销权限制:本案不涉及公证、公益或法定撤销情形,刘某的诉请核心在于“附条件赠与”的成立与否。


四、给大学生的几点启示

1. 恋爱中的金钱往来,法律性质并不相同

不是所有“为对方花的钱”都能要回,也不是所有“收到的钱”都可以安心留下。法律会区分一般性赠与(如节日红包、日常请客)和附条件赠与(如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转账)。前者赠与完成即归属对方,后者在条件落空时可要求返还。

2. 大额支出前,不妨先问自己“如果分手,这笔钱我还想讨回吗?”

如果答案是“想”,请提前保留能证明“附条件”的证据——例如转账备注写明“彩礼”“购房首付”,或在聊天中明确提及“这笔钱是奔着结婚给的”。口头约定难以举证,法院只认证据。

3. 理性看待恋爱消费,避免“超前透支”

本案中恋爱仅四个月,支出却高达数十万元,远超学生正常消费水平。大学生尚未经济独立,动辄大额转账或代付,不仅可能给家庭带来负担,更易在分手后引发激烈纠纷,消耗大量时间、金钱和情绪成本。

4. 分手后主张返还,需有法律依据,而非仅凭“觉得吃亏”

法律不支持“恋爱分手就要清算所有花费”的逻辑。小额日常开支、互赠礼物,通常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付出,法院不支持返还。盲目起诉不仅胜诉有限,还需承担诉讼费、时间成本,甚至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5. 学会用“契约意识”替代“情感捆绑”

恋爱是情感关系,但涉及财产时,不妨适度保持理性。双方可以坦诚沟通对大额支出的认知,避免一方暗自“当作彩礼”、另一方却“当作零花钱”的错位预期。清晰、温和的沟通,往往比事后对簿公堂更有利于保护彼此。

6. 珍惜校园情感,更珍惜个人信用与学业

过度依赖金钱维系的关系往往脆弱,而一旦陷入诉讼,个人信息、社交形象甚至未来求职背景调查都可能受到影响。大学时光宝贵,与其纠结“花出去的钱”,不如将精力投入自我成长——健康的感情,不需要用转账记录来证明诚意。







供稿:“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