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系某高校同届大学生,大二期间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中,张某出于对李某的深厚情感及对未来共同婚姻生活的合理预期,自愿将其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李某,并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然而,双方在大四时因性格冲突等原因和平分手。分手后,张某主张该赠与系“以结婚为条件”,要求李某返还房产;李某则主张赠与系张某真实自愿,产权已合法转移,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
二、法律分析
(一)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其核心特征为无偿性与单务性——即仅赠与人负担转移财产的义务,受赠人原则上不支付对价。赠与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动产所有权一般自交付时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自办理过户登记时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就房产赠与达成合意,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故赠与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房产所有权已合法转移至李某名下。
(二)赠与人的撤销权及其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区分了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1. 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中,房产已过户,财产权利已转移,故张某的任意撤销权已告消灭。
2. 法定撤销权:即便权利已转移,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本案中,李某并无上述法定撤销事由,张某无法据此主张撤销。
(三)附条件赠与的举证责任与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赠与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则属于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然而,主张附条件的一方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虽声称赠与“以结婚为条件”,但既未在赠与合同中书面载明,也无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无法支持其主张。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附条件赠与的认定持审慎态度,尤其涉及不动产等重大财产时,不会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即认定条件存在。
(四)恋爱期间大额赠与的特殊裁判考量
法院在审理恋爱期间大额财产赠与纠纷时,除适用一般合同法规则外,还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赠与目的:是否系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彩礼”性质,还是纯粹表达情感的普通赠与;
财产价值:房产等重大财产与日常消费性赠与(如礼物、红包)存在本质差异,后者通常不予返还;
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若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已过户房产,可能纵容其利用法律漏洞损害受赠人信赖利益;反之,若受赠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亦可能酌情衡平。
本案中,房产已过户,张某无法证明附条件,且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故法院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有权继续保有该房产所有权。
三、裁判结论(补充)
综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房产已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所有权已转移,张某的任意撤销权已消灭;张某主张赠与附有结婚条件,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亦无法定撤销事由。故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归李某所有。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四、对在校大学生的几点深刻启示
1. 理性看待恋爱中的物质付出,切忌“以物证情”
恋爱关系以情感为基础,而非财产绑定。大学生经济能力有限,动辄赠与房产、车辆或大额现金,往往超出合理表达爱意的范畴。一旦关系破裂,物质损失与情感创伤叠加,后果远超预期。请记住:真正的爱情不依赖重金加持,成熟的亲密关系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与共同成长之上。
2. 重大财产赠与,务必“白纸黑字”明确条件
若确需赠与重大财产,且带有“以结婚为目的”等附加条件,务必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条件内容、履行期限及违约后果。同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如书面协议、邮件、微信聊天截图等),避免日后“口说无凭”。法律只相信证据,不相信眼泪。
3. 树立权利意识,了解基本法律后果
许多大学生对“过户即转移所有权”“赠与一旦完成即难以撤销”等法律常识缺乏认知。建议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的基础条款,或选修高校开设的《民法》等通识课程。法律不是束缚,而是保护自己与他人权益的铠甲。
4. 分手后保持理性,依法维权而非意气用事
感情终结时,若涉及财产纠纷,应首先尝试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忌采取威胁、骚扰、散布隐私等非法手段,否则可能从民事纠纷升级为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同时,作为受赠方,若合法取得财产,亦不必因旧情而轻易妥协,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本案虽以李某胜诉告终,但双方均付出了时间、精力和情感代价。对于大学生而言,最好的“护身符”不是事后救济,而是事前的清醒与理性。愿每一位青年学子都能在爱中保持独立人格,在法中守护公平正义。
供稿:“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