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大学生小邓利用暑期,在浙江嘉兴海盐县某家具公司担任实习助理,双方签订书面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至2021年8月底结束。然而,当年8月初,小邓因老家突发紧急事务,必须提前离岗返乡。临行前,他意识到实习证明需要公司公章才能获得校方认可,又担心提前离职会让公司拒绝盖章,便动起了“捷径”的念头。他在网上联系到一名制假卖家,将实习协议上真实印章的照片发给对方,同时自作聪明地要求将印章底部的一串编码数字改动一位——他天真地以为,这样既能“避嫌”,又不至于被轻易识破。数日后,他收到伪造的橡胶印章,自行在打印好的实习证明上盖印,随后办理了离职手续,顺利返回老家。
但伪造的痕迹并未就此消失。2021年10月27日,家具公司在清理档案时发现一份实习证明上的印章与公司备案印模存在细微差异,随即报警。巧合的是,小邓此前租住的房屋退租后,新租客恰是该公司新入职员工小李。小李搬入当天,在书桌抽屉夹层中无意发现了那枚被遗落的假印章,当即上交警方。公安机关通过快递记录、支付转账和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迅速锁定小邓,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前述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小邓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和“使用”两项禁止性规定:他主动委托他人制作虚假的公司印章,并在实习证明上使用,已完整构成违法。尽管其动机并非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也未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伪造印章行为本身侵害了企业对自身名义的唯一支配权,破坏了社会公共信用体系,干扰了用人单位和高校对实习经历的正常核实秩序。法律并不以“是否造成实际后果”作为唯一入罚标准——行为一经作出,即已对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抽象危险。公安机关综合其认错态度、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适当,于法有据。
【案例启示】
小邓从一名即将完成实习的大学生,沦为违法受罚的当事人,前后不过两个月。他的处境固然令人惋惜——急事在身、担心前程,但任何“不得已”都不能成为僭越法律底线的理由。这起案件对在校大学生尤其具有现实警示意义:
1.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侥幸心理是最大的陷阱。 伪造印章不是“小聪明”,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许多大学生误以为“只做一次”“没造成恶劣影响”便无大碍,但法律评价的是行为本身,而非行为人的主观“善意”。一旦留下治安处罚记录,不仅影响当前学业评价,更可能在未来考研政审、公务员报考、出国签证等关键环节形成难以消除的障碍。
2. 诚信是最硬的“印章”,比任何证明都珍贵。 实习经历的价值在于真实的能力积累,而非一纸公章。小邓本可坦诚与公司沟通,说明老家急事,多数正规企业都会人性化处理;即使公司不予盖章,也可通过工资流水、工作记录、同事证言等方式佐证实习事实。用伪造手段去“保全”一份证明,恰恰毁掉了自己最宝贵的信誉资产。
3. 遇事先寻合法途径,莫把“捷径”走成“绝路”。 大学生活是步入社会的过渡期,遇到困难时应首先向学校辅导员、就业指导中心或企业人事部门求助,了解正规的证明补办、延期、替代方案等渠道。法律不惩罚“提前离职”,但严惩“伪造公章”——这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
4. 敬畏规则,从每一次签字、每一次盖章做起。 法治素养不是抽象的大道理,而是体现在对合同、授权、印章、签名等日常细节的尊重上。小邓之所以一步步滑向违法,根源在于对“印章效力”缺乏敬畏。大学生应主动学习基本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常识,明白一份文件、一枚印鉴背后的法律重量。
5. 勇于承担后果,拒绝“二次犯错”。 当意识到行为可能违法时,应第一时间止损并主动说明,而非丢弃证据、逃避追查。小邓在退租时遗落假章,既反映出其内心的不安,也说明侥幸终究无法长久。及时纠错、诚实面对,才是对自己未来最负责任的选择。
每一份实习证明,记录的是成长,检验的是人品。愿每一位青年学子都能明白:真正的“通关文牒”,从来不是一枚完美无瑕的印章,而是一个问心无愧的名字。
供稿:“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