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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普法微课堂 第38讲:在读大学生李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骗取贷款案

作者: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发布时间:2026-09-14


一、基本案情

2022年,某高校在读大学生李某因个人原因急需用钱,遂通过网络联系制假人员,委托其伪造了一张盖有国家机关印章的房产证明,并持该伪造证明向某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中发现房产证明存在疑点,立即报警。警方介入后锁定李某,并在其住处搜出伪造的房产证明及相关制假工具。


二、法律分析

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该条第三项将“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也纳入处罚范围。李某委托伪造房产证明并持以申请贷款,分别符合第一项的“伪造”和第三项的“使用”行为类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具有独立的违法性。


但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为前提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这意味着,如果李某的行为涉嫌犯罪,治安处罚程序应当中止,案件移送刑事程序处理。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房产证明属于房屋管理部门制作颁发的国家机关证件,李某委托伪造的行为符合本罪客观要件,其作为教唆者和委托者,与制假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关于入罪门槛,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疑意见指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未明确规定入罪门槛,通常需达到一定情节才构成犯罪,可参考法释〔2007〕11号司法解释以“三本”作为基本入罪门槛。但该意见同时明确:“为了实施犯罪而购买身份证件的,即使未达到三张,亦可以定罪处罚” 。李某伪造房产证明的目的是实施贷款诈骗,属于“为了实施犯罪”的情形,即便仅伪造一张,依法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李某的行为已越过治安处罚的界限,进入刑事评价范畴。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五万元以上。李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明作为担保申请贷款,在客观行为上符合贷款诈骗罪的行为类型。


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李某系在校大学生,因急需资金而实施上述行为,若其主观上具有归还意愿,可能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涉及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但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由于银行贷款未实际发放,未造成损失,若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亦难以成立。但从李某选择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这一高风险手段来看,其主观上对贷款可能无法归还至少存在放任心态,倾向于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犯罪形态, 李某已着手实行贷款诈骗行为,因银行及时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遂犯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罪数与处理原则

李某伪造证件是手段行为,骗取贷款是目的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以贷款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作为手段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在量刑中予以考量。


、案件处理结果

李某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未遂),同时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以贷款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未遂、坦白、在校大学生、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处罚金。若贷款申请金额未达到五万元立案标准,或非法占有目的无法认定,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作为独立罪名仍可成立——因其系“为了实施犯罪”而伪造,不受“三本”门槛限制,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对大学生群体的启示


第一,正确理解“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 治安管理处罚并非“最坏的结果”。当行为从单纯的伪造证件升级为“为实施犯罪而伪造”,或使用伪造证件实施贷款诈骗时,即跨越了行政违法的边界,进入刑事追诉范围。伪造一张证件也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认清“委托他人”不等于“自己无责”。 李某并未亲手制作假证,但其委托、教唆行为同样构成共同犯罪。法律评价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参与,而非是否亲手实施。


第三,充分认识在校大学生身份不是“免罪金牌”。 在校表现良好、初犯等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从宽考量,但不能改变行为的犯罪性质。李某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原分析结论,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本案在刑事层面具有充分的入罪依据。


第四,资金困难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学校困难补助均是正规渠道。因一时之急而伪造证件、欺骗银行,付出的代价远超所获资金。


第五,法律的打击力度在持续加强。 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罚款上限从一千元提高至五千元,对“出租、出借”证件供他人非法使用也新增了处罚规定。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制日趋严密,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付出沉重代价。



供稿:“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