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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普法微课堂 第39讲:大学生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

作者: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发布时间:2026-09-22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某高校大学生赵某与同学刘某的闺蜜王某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王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赵某提出了分手。赵某对此分手决定心生不满,并怀疑是同学刘某在背后挑拨离间。为了发泄情绪,赵某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刘某发送含有侮辱性和恐吓性质的信息。赵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刘某的日常学习与生活,刘某遂决定向学校的保卫科报告此事。保卫科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将情况通报给了当地的公安机关。


二、案例分析


(一)违法行为判断


本案行为发生于2025年12月,公安机关处理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应当适用新法。新法第50条第1款第5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方式要件。 赵某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多次向刘某发送信息。新法在原有“发送信息”的基础上,新增了“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作为并列的行为方式,进一步扩大了规制范围。赵某的行为属于“发送信息”类型,符合客观行为要件。


第二,信息内容要件。 赵某发送的信息包含侮辱性和恐吓性内容,侮辱性信息侵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恐吓性信息对刘某的心理安全造成了威胁。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将原条文中的“或者其他信息”修改为“等信息”,表述更为精炼,但规制范围并未缩减。


第三,危害结果要件。 赵某的行为已实际干扰了刘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致使刘某不得不向学校保卫科报案,说明其行为已达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程度。


第四,主观方面要件。 赵某因感情纠纷对刘某心生不满,出于发泄情绪的目的,故意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信息,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故意。


综上,赵某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


(二)情节轻重判断


新法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制定了与2025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配套的裁量基准。根据裁量基准,“以发送信息、滋扰方式干扰正常生活”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包括: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干扰的;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从不利方面看,赵某发送的信息包含侮辱性和恐吓性内容,对刘某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实际干扰,致使刘某不得不向保卫科报案,说明其行为对刘某正常生活已产生了一定影响。


从有利方面看,赵某仅向刘某一人发送信息,未针对多人实施;在刘某报告保卫科后,赵某未继续实施骚扰行为,不存在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干扰的情形;赵某系在校大学生,属于青年学生群体,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应予以适当从宽考量。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作为在校大学生,一般已满十八周岁,不直接适用该从轻条款,但其在校学生身份在裁量中仍可作为酌定从轻因素予以考虑。


综合考量,赵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较重”的标准,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三)处罚措施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与旧法相比,罚款上限从五百元提高至一千元,反映了立法机关加大对骚扰行为打击力度的修法意图。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赵某给予了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这一处理裁量适当,既体现了对赵某违法行为的惩戒,又考虑到其系在校学生、情节较轻、未采取更为严厉的拘留措施,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新增制度:禁止接触令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是新法新增的“治安禁止令”制度,是本轮修法的重要亮点之一。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虽经认定为情节较轻,但其通过发送信息对刘某实施骚扰,属于第50条第1款第5项规制的行为类型。公安机关在给予罚款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附加责令赵某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刘某。如果赵某在处罚后仍有继续骚扰刘某的风险,附加禁止接触令将更为妥当,有助于防止矛盾升级和危害延续。反之,如果经调查评估认为赵某在案发后已有悔改表现、再犯风险较低,也可以不附加禁止接触令。这一制度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大的裁量空间,同时也对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除治安管理处罚外,赵某还可能面临学校的纪律处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赵某受到罚款处罚,学校可依据本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这将对其在校期间的评奖评优、学生干部任职等产生直接影响。




四、对大学生群体的启示


第一,充分认识新法加大打击力度的修法趋势。 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罚款上限从五百元提高至一千元,并新增了“滋扰、纠缠、跟踪”等行为方式,同时引入了治安禁止令制度。这些变化表明,国家对骚扰行为的规制力度在持续加大。大学生应主动学习新法,了解网络空间和通讯工具使用的法律边界,切莫将手机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作为情绪宣泄的工具。


第二,警惕“软暴力”行为的法律风险。 新法将“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明确纳入规制范围,这意味着反复发送信息、持续拨打骚扰电话、频繁添加社交好友等“软暴力”行为,与传统的侮辱、恐吓信息一样,都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大学生在处理感情纠纷和人际关系矛盾时,应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可以向老师、辅导员倾诉,或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寻求专业心理辅导。


第三,了解禁止接触令的法律后果。 新法新增的治安禁止令制度,赋予公安机关在处罚之外附加责令行为人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的权力,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意味着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承担罚款或拘留的处罚,还可能被限制人身自由(禁止接触),违法成本显著提高。大学生应充分认识到,一旦因骚扰行为被附加禁止接触令,将可能严重影响在校学习和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四,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本案中,刘某在遭受骚扰后及时向学校保卫科报案,使问题得到了有效处理。新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中的报告和处置责任,公安机关对校园内的治安违法行为介入更加及时。大学生在遭受骚扰或权益侵害时,应果断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寻求帮助,注意保留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自觉履行遵守法律的公民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大学生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社会群体,应当在遵法守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一旦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不仅面临法律制裁,还将面临学校的纪律处分,可能影响评奖评优、保研升学甚至毕业就业。法律意识的养成,不仅关乎个人的健康成长,也是成为合格社会公民的基本要求。





供稿:“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