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高校研究生小红与男友小强分手后不久,得知小强与同班女生小娟建立了恋爱关系,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小红在校园论坛、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大量发布帖文和动态,声称小强与小娟“早有勾搭”、合谋算计自己,并捏造小强与小娟的闺蜜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不实信息。在发布过程中,小红多次使用侮辱性言辞对小强和小娟进行辱骂。虽然帖文中未直接写出二人姓名,但小红为“证明”自己所述属实,上传了多张微信聊天截图,截图中清晰显示了聊天者的微信头像和昵称等信息。校内同学据此迅速推测出帖文所指对象即为小强和小娟,相关帖文在校园内快速扩散,给小强和小娟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小强和小娟遂考虑报警。
二、法律分析
(一)名誉权侵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的侵权认定通常需要满足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此外,侵害名誉权还应符合“行为指向特定人”和“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两个要件。
本案中,小红在校园论坛和微信朋友圈等公开平台发布帖文,使用侮辱性言辞,并捏造“勾搭”“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不实事实,已构成侮辱和诽谤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目的在于贬损小强和小娟的社会评价。
关于“指向特定人”这一要件,虽然小红未直接指名道姓,但其上传的微信聊天截图中包含了聊天者的头像和昵称等可识别信息。司法实践中,法院已明确:在网络中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等间接方式辱骂他人,虽未指名道姓,但足以让获取信息的受众关联并指向具体被辱骂对象,造成该特定对象社会评价降低的,依然构成名誉权侵权。本案中,校内同学根据截图信息即能推测出所指对象,表明“指向特定人”要件已经满足。帖文在校园内广泛传播,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亦成立。
因此,小红的行为已构成对小强和小娟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小红未经小强和小娟同意,擅自将包含其微信头像、昵称等个人信息的聊天截图公之于众,还涉及二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感情交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头像、昵称等信息能够反映特定个体的身份,未经同意公开这些信息构成对特定个体的指向,损害其社会形象,可构成侵犯隐私权。小红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小强和小娟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
(三)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责任的潜在风险
在行政责任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小红在校园论坛和微信朋友圈等公开平台发布侮辱、诽谤信息,属于“公然”实施,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小强和小娟选择报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刑事责任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若小红发布的信息在校园论坛等平台的传播量达到上述标准,且小强和小娟提起刑事自诉,小红可能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此外,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还可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或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小红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小强和小娟的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具体而言:
民事责任方面,小强和小娟有权要求小红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帖文,停止侵害;在相应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其他合理损失。
行政责任方面,小强和小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小红处以拘留或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若涉案诽谤信息的点击、浏览或转发量达到法定标准,小强和小娟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小红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感情纠纷中产生的情绪波动可以理解,但以网络曝光和侮辱诽谤的方式宣泄情绪,不仅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使自己从“受害者”转变为“侵权者”,面临法律制裁。小红本可通过与朋友倾诉、寻求心理咨询等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分手后的情感困扰,却选择了违法途径,最终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四、对大学生群体的启示
第一,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有边界。 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言论时,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侮辱、诽谤他人,即使未直接指名道姓,只要通过截图、头像等可识别信息足以让受众指向特定对象,同样构成侵权。大学生应自觉规范网络言行,杜绝将网络作为情绪宣泄的场所。
第二,恋爱关系中的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感情问题属于私人事务,分手后的情绪波动是正常的,但不应以公开他人隐私、捏造事实、辱骂他人的方式来处理。如确实遭受了不公平对待,应通过沟通协商、寻求学校调解、心理咨询或依法提起诉讼等正当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而非采取“网络曝光”“挂人”等违法手段。
第三,发布涉及他人信息的内容前须征得同意。 微信聊天截图、头像、昵称等均属于个人信息,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在公开平台发布,可能同时构成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大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分享内容时,应养成“涉及他人信息先征得同意”的习惯。
第四,遭遇网络侵权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维权。 如果不幸成为网络侮辱、诽谤的受害者,应第一时间对侵权内容进行截图、录屏保存,记录发布时间和传播数据,及时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并向学校、公安机关报告或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自诉等途径依法维权,切勿以同样的方式“以暴制暴”。
供稿:“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