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大学生小南,出于对境外网络内容的好奇与兴趣,擅自利用非法软件“翻墙”访问被我国法律禁止或限制的境外网站。在一段时间里,小南频繁使用该软件浏览、下载境外信息,甚至在某些境外社交平台上注册账号,参与讨论。其行为引起了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注意,并最终被公安机关查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确立了一项核心义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个人使用的计算机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小南使用“翻墙”软件绕开国家出入口信道,直接违反了上述两条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的程序、工具。“翻墙”软件本质上属于此类工具。
二、违法事实认定
从行政违法构成看,核心事实要素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所用软件属于非法信道工具;(2)客观上实施了“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3)该行为已持续一定时间,构成“频繁使用”而非偶发。小南“频繁使用该软件浏览、下载境外信息,甚至在某些境外社交平台上注册账号,参与讨论”,已完整具备上述要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能够发现并最终查处,说明相关访问行为已被监测系统记录留存,这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取证方式。
三、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目前部分省份在此基础上将“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作为从轻情形,罚款幅度相应较低;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则适用较重的处罚档次。实践中,已有行政案例对小南式行为处以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二)校园处分
高校普遍将违反网络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校纪处分范畴。哈尔滨工程大学曾对20名使用VPN访问境外网络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相关行为被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完整记录。多所高校通报显示,涉事学生除受到公安行政处罚外,还被予以全校通报、书面检讨,相关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处分永久存入档案,对升学、政审、就业产生负面影响。这意味着,行政处罚与校纪处分在实践中往往同步叠加,而非二选一。
(三)刑事责任的边界
需要区分“使用”与“提供”两种行为。单纯使用“翻墙”软件浏览信息,通常止于行政处罚层面;但若将软件推广、售卖或为他人提供翻墙服务并牟利,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为牟利代理销售VPN软件,为至少297人次提供翻墙服务,非法获利12000余元,最终被以该罪名提起公诉。这一罪名与本案中小南的行为性质不同,但值得作为延伸警示提出:从“自己用”到“帮别人用”,法律后果会发生质变。
此外,非法“翻墙”还存在一个常被忽视的后果:使用境外社交平台过程中若接触、转发境外有害信息,可能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类违法,即使本人并无明确的政治意图,“好奇点击”也可能被记录并追责。福建师范大学通报的宋某案中,当事人“翻墙”后点击广告链接进入某反华政党网站,出于“免费浏览”的目的填写个人信息并注册,随后收到拉票、筹款邀请,最终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对大学生群体的启示
启示一:法律不区分“偶尔用”和“经常用”,使用即违法。 不存在“只是看看不违法”的侥幸空间。非法“翻墙”的违法性在于“使用非国家批准的通道进行国际联网”这一行为本身,而非浏览内容的性质。一旦使用,行为即已完成,公安机关即可依法查处。
启示二:行政处罚的记录会跟随你进入职场政审环节。 案底不因“只是警告”而消失。奖学金评定、保研资格、公务员考试政审、参军入伍审查中,此类记录均可能成为实质性障碍。一次侥幸的“翻墙”,代价可能远高于获取的境外信息本身。
启示三:真有学术需求,走合法渠道,不要自行“想办法”。 高校图书馆普遍购买了外文数据库、提供国家数字图书馆等合法资源,确需访问境外学术资源的,可通过学校图书馆数据库导航、馆际互借等正规途径获取。不能因为“数据库没有我要的”就自行安装代理工具,学术正当性不能替代程序合法性。
启示四:把“不帮别人翻墙”作为一条底线。 同学之间互相分享“翻墙工具”看似人情,实则是法律风险的传递。从自己使用到向他人提供,行为性质从行政违法跃升为可能的刑事犯罪。不推广、不转发、不代购、不搭建,是大学生在网络社交中应当自觉守住的一条底线。
供稿:“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