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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普法微课堂 第11讲:过失至同学损害,能否以“无意”免责?

作者: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发布时间:2026-01-12


【基本案情】

某高校学生小陈为备战期末考试,在图书馆自习区专心复习,将一杯刚接好的热水放在课桌一角。邻座同学小刘复习中途起身,不慎衣袖带倒水杯,热水倾洒至小陈放在桌上的笔记本电脑键盘。电脑随即黑屏,无法启动。小陈要求小刘承担维修费用,小刘虽承认碰倒水杯,但强调自己纯属无意,认为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关系陷入僵局。最终,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刘赔偿电脑维修相关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是发生在校园学习场景下的一起因过失行为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核心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可从以下方面展开分析:


  1. 侵权归责原则

本案所涉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民法典》中“无过错责任”等特殊规定的适用情形,因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需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方能确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2.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加害行为:小刘起身过程中碰倒热水杯,导致热水洒出,该行为直接引发了损害后果。

  - 损害结果:小陈的笔记本电脑因进水发生故障,产生了维修费用甚至可能的数据损失,构成了财产上的实际损害。

  - 因果关系:电脑损坏系热水泼洒直接导致,二者之间具备清晰的事实与法律因果关系。

  - 过错认定:小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图书馆等安静且物品密集的公共场合,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自己突然起身可能触碰到周边物品。其未能尽到该注意义务,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存在过错。

因此,本案完全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四项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成立。


  3. 责任承担与举证

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第237条,侵害他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本案中,小陈要求小刘支付合理的维修费用,于法有据。

在诉讼程序中,小陈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具体损失金额,例如事发现场的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电脑损坏照片、官方维修机构的检测报告与发票等。


【本案对高校学生的启示】


  1. “无意不等于无责,过失亦需负责

 法律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使行为非出于故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他人损害,同样构成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大学生应认识到,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审慎注意,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责任的担当。


  2. 公共场所应强化安全与防范意识

图书馆、教室、实验室等是典型的公共学习空间,人员与物品密集。同学们在放置个人物品(尤其是贵重电子产品、热水杯等)时,应注意摆放安全;起身、走动等动作也需留意周围环境,避免因自己无心之举给他人带来损失,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学习环境。


  3. 纠纷解决宜先协商,理性沟通化解矛盾

同学之间发生此类意外,首先应保持冷静,尝试友好协商,或通过班级、辅导员、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诉讼虽是最终途径,但耗时耗力且可能影响人际关系。积极沟通、互谅互让,往往能更温和、有效地解决争议。


  4. 重视证据留存,提升维权能力

一旦发生财物损坏,应及时通过拍照、录像、寻找目击证人等方式固定证据,并保留好维修单据、聊天记录等。具备基本的证据意识,不仅能在协商中言之有据,也能为可能的法律程序做好准备。


  5.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明晰行为边界

了解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定,有助于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预见行为后果,规范自身举止,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能依法、理性维权,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素养。


总之,该案例提醒大学生:在集体学习与生活中,每个人都应成为自身行为的负责人,以细心预防意外,以诚意面对过失,以理性处理纠纷,共同营造和谐、安全、互助的校园氛围。



 供稿:“法律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