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高校大四学生小张计划毕业后赴英语国家深造,为提高英语口语能力,他于2023年9月看到某知名英语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宣传广告,广告中明确承诺“全外教授课”“纯正英美发音”“一对一纠音服务”。小张对此非常认可,遂与机构签订了为期半年的“雅思口语冲刺班”培训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学费20000元。
开课后,小张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严重不符:授课教师均为中教,且其中两名教师的口语发音带有明显的地方口音,极不标准;课程内容多为照本宣科,与“外教教学”“纯正发音”承诺相差甚远。小张与其他学员交流后得知,该机构从未安排外教授课。小张随即向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学费20000元。机构以“已开课超过7天,概不退费”“宣传内容仅供参考”等理由拒绝退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张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准备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
(一)分析过程
1. 合同性质及效力分析
小张与培训机构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机构在宣传中作出的“专业外教,纯正发音”等具体、明确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2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属于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违约行为认定
机构实际提供的授课教师均为中教,且发音不标准,与宣传承诺严重不符。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577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因为“外教”和“纯正发音”是小张选择该机构的核心动机,也是合同的主要目的所在,机构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机构明知自身无外教资源,却以“专业外教”为噱头进行宣传,诱使小张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支付高额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小张作为接受培训服务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20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案件结果
该案小张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理的处理结果应为:
法院支持小张解除培训合同的请求;责令机构返还全部学费20000元;因机构构成消费欺诈,需额外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即60000元; 小张总计可获得退还学费及赔偿金共80000元。
(注:实践中,部分法院或调解机构也可能仅支持退还学费,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三、给大学生的启示
1. 签约前务必核实宣传内容
不要轻信“外教”“保过”“名师”等模糊或绝对化的宣传语,应要求机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师资构成、教师资质、授课语言等关键信息,并保留宣传资料、网页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
2. 树立合同意识和证据意识
付款后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保存合同、转账记录、课程安排表等。发现教学内容与承诺不符时,及时通过录音、录像、截图等方式固定证据。
3. 勇于依法维权,不要自认倒霉
遇到培训机构虚假宣传、拒不退款等情况,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向12315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向当地教育局或消协反映;
向人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诉讼费低、程序快)。
4. 谨慎一次性预付大额费用
尽量选择“按阶段付费”或“试听后付费”的方式,降低因机构跑路或质量不符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
5. 增强法律素养,善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在遭遇消费欺诈时,不仅可要求退款,还可主张三倍赔偿,这既是维护自身权益,也是打击不法经营者的有效手段。
6. 理性规划,切勿“留学焦虑”中被收割
出国留学固然重要,但面对机构制造的“再不报班就来不及了”的焦虑营销,应保持冷静,多方比较、试听体验,选择真正适合、值得信赖的培训服务。
供稿:“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