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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有你很“保险”——知法守法,与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一)

发布时间:2020-02-25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2020年春节旅游路线:

本以为紧张的一学期过后回迎来轻松、愉快、充实的寒假:先在家歇上个两三天补足了觉,再约上三五好友一起逛街吃饭看电影,和家人一起去计划好的地方欣赏冬日的美景。

然而··· ···

从得知多地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开始,每天我们都在紧张中渡过,随时关注着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又增加了多少,期待着治愈的人数是否增加,有没有特效药······

疫情防控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是每一位公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本篇推送将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解答大家最近可能存在的疑惑。

(一)如何判定自己是否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能性?

1.知识链接——初步判断:

(1)密切接触者

(2)可疑暴露者

2.问题解答: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首先,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其次,可疑暴露者

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二)如果自己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1.知识链接——基本方法:、

(1)医学观察

(2)健康告知

2.问题解答:

首先,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5)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其次,对可疑暴露者开展健康告知工作。

对可疑暴露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三)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1.知识链接: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问题解答: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情节较轻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1.知识链接——法定传染病确定流程:

(1)确定此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判断是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

(3)若需要列入,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2.问题解答: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法定传染病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五)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了怎样的管理、防控措施?

1.知识链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

(1)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3)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这就是“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2.问题解答: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1月20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学到这里是不是觉得意犹未尽呢?如果想知道更多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敬请期待下期的“众志成城,有你很‘保险’——知法守法”科普阅读。

「下期看点」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3)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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