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学工风采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正文

“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普法微课堂 第24讲:大学生兼职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怎么办

作者: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发布时间:2026-06-01


一、基本案情

大学生小果于20217月起,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网络公司担任兼职讲师,主要负责线下课程的辅导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实际授课小时数计算报酬,未签订正式的实习协议或劳务合同。2021930日,小果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实习薪资确认书》,明确约定:公司应于20211031日前,向小果支付其20218月税后薪资13135元及9月税后薪资960元;如逾期支付,公司须按欠薪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同时,小果有权暂停工作,直至薪资支付完毕。

然而,该网络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任何款项。小果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均未果。随后,小果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实习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小果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及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


(一)案件性质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大学生小果与网络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双方签署的《实习薪资确认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小果作为在校大学生,其兼职行为属于勤工助学性质,双方之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一般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劳务合同或服务合同。


(二)合同效力分析

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实习协议,但事后签署的《实习薪资确认书》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工作期间、薪资标准、支付期限、违约责任及小果的暂停工作权利等核心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与效力的规定。该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三)违约责任认定

网络公司未按确认书约定的期限支付薪资,已构成违约。根据确认书约定,公司应承担欠薪总额5%的违约金。欠薪总额为13135 + 960 = 14095元,违约金为14095 × 5% = 704.75元。


(四)仲裁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仲裁委以“实习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为由不予受理,恰恰从侧面印证了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因此,小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上是正确的,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案件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小果与网络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系一般民事劳务合同关系;

2. 双方签署的《实习薪资确认书》合法有效,公司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3. 公司未按期支付薪资,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如下:

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小果支付欠付薪资共计14095元;

网络公司同时支付违约金704.75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4.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五、对当代大学生的几点启示


1. 书面协议是维权的护身符

无论兼职、实习还是勤工助学,务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口头约定难以举证,一旦发生纠纷,维权将极为困难。


2. 保留证据,做到有据可查

注意保存薪资确认书、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等能证明工作事实和约定内容的证据。这些材料是诉讼中的硬通货


3. 厘清法律关系,选择正确维权路径

大学生兼职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遇到欠薪等问题,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申请劳动仲裁,以免走弯路、延误时机。


4. 勇于维权,不因怕麻烦而放弃

小果的经历说明,即使是大学生,面对欠薪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要因为金额不大或程序陌生而放弃维权,法律对公平交易的保护是平等的。

5. 增强法律意识,提前防范风险

建议大学生在校期间主动学习合同法、民法典等基础法律知识,或通过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公益法律咨询等渠道了解常见法律问题,做到事前预防胜于事后救济





 供稿:“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