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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普法微课堂 第35讲:大学生对食堂不满擅自发布贴文引发聚集事件,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发布时间:2026-08-28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某高校学生李某因对食堂卫生状况不满,未经核实便在校园论坛发布“食堂使用地沟油致多名学生中毒”的帖文。该帖迅速扩散,阅读量达5000余次,引发300余名学生聚集抗议。其间,李某主动组建线上维权群组,策划聚集时间与地点,并现场高呼口号,带头堵塞食堂出入口,推搡前来维持秩序的保安,致2名保安轻微伤,食堂被迫停业6小时,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公安机关接警后依法将李某传唤调查。



二、案例分析


违法行为的认定  

1.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食堂仅存在操作台清洁不达标等一般性卫生问题,远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标准,更无“地沟油中毒”事实。李某虚构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之情形。  

2.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李某通过线上煽动、线下组织,形成非法聚集,堵塞食堂出入口,致使正常就餐秩序崩溃,符合该法第23条第2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构成要件。  

3. 阻碍执行职务:李某推搡正在履行管理职责的保安,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延伸情形(虽保安非警察,但属受委托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的管理人员,可参照第50条第1款第2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之精神,实务中常以“阻碍其他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员”论处)。


主客观构成要件剖析  

主观故意明显:李某在发帖前曾向同学发送聊天记录,称“说得严重点才能引起重视”,表明其明知内容不实,仍追求扩大影响,具有直接故意。  

客观危害显著:信息阅读量达5000次,引发大规模聚集事件,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停业损失2万元)及校园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危害性已达到治安处罚标准。


情节轻重与法定裁量  

从重情节:李某系事件的发起者、组织者和现场指挥者,创建维权群组并制定行动方案,应认定为“首要分子”(依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其行为同时造成人身伤害和公共财产损失,符合“情节较重”的法定加重情形(第23条加重档)。  

从轻或减轻情节:案发后,李某经传唤主动删除不实帖文,并在校园论坛公开道歉,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第19条第4项);且其为在校初犯,无违法前科(第19条第1项)。综合考量,可依法予以酌情从轻。


处罚适用与最终结果  

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第25条、第23条、第5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关于“数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原则,以及实务中“择一重罚”的裁量惯习,以处罚较重的第23条第2款(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作为主要适用条款,其余违法行为作为量罚情节予以考量。最终,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该处罚既体现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也充分考虑了其悔过、初犯等从宽因素,做到了过罚相当。




三、 给大学生的几点启示


1. 网络发言须守法,虚构事实必担责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校园论坛同样具有公共传播属性。任何未经核实的“爆料”一旦达到法定传播量或引发实际后果,都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理性表达诉求,应以事实为依据,而非“语不惊人死不休”。


2. 维权要循正规渠道,切忌“以闹求解”  

对食堂、后勤等问题,应通过学生会、后勤管理处、校长信箱或法定投诉平台等正规途径反映。煽动聚集、堵塞通道、暴力对抗,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自己从“维权者”沦为“违法者”。


3. 警惕“从众心理”,不当违法帮凶  

此类公众聚集事件中,现场情绪极易蔓延。作为大学生,应保持独立判断,不盲目参与非法聚集,更不充当“组织者”“指挥者”——法律对首要分子的惩处远重于一般参与者。


4. 认错悔过可减轻处罚,但无法消除违法记录  

虽然主动消除影响、真诚道歉可能获得从轻处理,但行政拘留记录将伴随个人档案,对升学、考公、就业产生长远负面影响。事前慎行,远胜事后补救。


5. 法治素养是当代大学生的“必修课”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常识,既是保护自身权利的铠甲,也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护栏。遇到纠纷时,先问“是否合法”,再问“是否有效”,切莫因冲动付出青春代价。






供稿:“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