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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普法微课堂 第28讲: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如何索赔

作者: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发布时间:2026-07-08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高校在读大学生。2024年9月,李某利用课余时间自行联系并进入某科技公司实习,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限为六个月,李某在生产车间从事产品组装操作工作,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实习补贴。

2024年10月的一天下午,李某在车间操作设备执行公司指派的生产任务时,因设备突发故障导致其右手食指被夹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部分断裂。李某住院治疗十余日,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向公司主张医疗费用及相应赔偿,公司均以“李某系在校实习生,非正式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李某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实习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学生基于学校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一般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这一规则并非绝对。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学生身份或协议名称作为依据,而应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1. 人身从属性:实习生是否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岗位调度、工作安排与日常人事管理;

2. 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是否以固定周期定期向实习生发放劳动薪资,发放标准是否与正式员工一致;

3. 组织从属性:实习生的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而非临时性、辅助性工作。

若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上述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即便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仍可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部分用人单位以签订实习协议之名掩盖劳动关系之实,意图规避法律责任的做法,司法实践中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予以否定。

就本案而言,李某系利用课余时间自行联系进入公司实习,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从事的是公司正常的生产任务并领取报酬。若其工作内容、管理方式、报酬发放等与正式员工无异,则双方之间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但若该实习属于纯粹的教学实践或勤工助学性质,则通常不认定劳动关系。


 (二)实习生受伤后的法律救济路径


  基于上述劳动关系认定的不同结果,实习生受伤后存在两条不同的法律救济路径:

路径一: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

若实习生与实习单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则其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路径二:不构成劳动关系——适用民事侵权赔偿

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则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此时,受伤实习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习生因工受伤的案件中,实习单位作为直接管理人和劳动成果的受益者,负有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裁判观点,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


  (三)本案处理结果

本案中,李某系自行联系进入公司实习,其工作内容为生产车间产品组装操作。若经法院审查,李某在实习期间接受公司统一管理、从事公司主营业务工作、按月领取固定报酬,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适用工伤保险。反之,若该实习被认定为教学实践或勤工助学性质,则不构成劳动关系,李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由公司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何种路径,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即便不构成劳动关系,公司作为实习活动的直接管理者和受益者,仍应对实习生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对大学生实习维权的启示


   启示一:厘清实习性质,明确法律定位

大学生在实习前应首先明确自己属于何种实习类型——是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型实习,还是自行联系的就业型实习。不同类型的实习在法律上对应不同的保护路径,前者主要适用民事侵权赔偿,后者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适用工伤保险。实习开始前就应主动向用人单位和学校了解清楚实习的性质定位。


   启示二:全面留存证据,防范于未然

实习期间应有意识地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各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实习协议、工资发放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考勤记录、工牌工服、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安排指令、排班考核表等。这些材料不仅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也是在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的重要凭证。


   启示三:审慎签订协议,警惕免责条款

实习协议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是否有意外伤害保障的约定?工作内容和报酬如何约定?发生事故后责任由?对于用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不成立劳动关系”“伤害责任自行承担”等试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实习生权利的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大学生对此类条款应保持警惕,必要时可向学校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启示四:依法理性维权,善用法律武器

不幸在实习中受伤后,应按以下步骤规范维权:第一,及时就医并妥善保管所有病历、发票、检查报告等医疗资料;第二,尽快收集和整理与实习相关的工作证据;第三,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和学校协商解决;第四,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现行法律,在校实习生虽在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工伤保险,但完全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实习单位的“实习生不是正式员工”的抗辩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供稿:“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