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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普法微课堂 第29讲:签三方协议后用人单位违约如何维权

作者: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发布时间:2026-07-13

一、基本案情


张同学系某高校应届毕业生,于2021年秋季校园招聘期间与A公司达成就业合意,并签署了由学校、张同学及A公司三方共同订立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张同学在毕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应按时入职A公司;A公司为其提供特定岗位及相应薪资待遇;同时,协议设有违约金条款,金额为5000元,适用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然而,临近毕业派遣之际,A公司以内部业务结构调整为由,单方决定取消原定招聘岗位,致使张同学无法按约入职,被迫中断原定职业规划,陷入重新求职的被动境地。张同学认为,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依据三方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法律分析


(一)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张同学、A公司及学校作为签约主体,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各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协议内容亦未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故该三方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在性质上,三方协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定义的正式劳动合同,而属于为将来订立劳动合同所签订的“预约合同”,其功能在于提前锁定用人关系、明确录用意向,为后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奠定基础。但预约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恪守诚信,依约履行义务。


(二)违约责任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八十五条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A公司因自身业务调整而单方取消岗位,系可归责于其自身经营决策的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法定免责情形。该行为直接导致张同学无法按约入职,三方协议的核心目的——即确立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已根本无法实现,故A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据此,A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向张同学支付5000元违约金。


(三)额外损失的赔偿主张


除违约金外,若张同学能够举证证明其因A公司违约而遭受了超出违约金数额的额外实际损失,例如已为入职准备的合理支出、因错失其他就业机会而导致的收入减少(需提供其他录用通知、薪资对比等证据)、为重新求职产生的必要费用等,则张同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违约金之外另行赔偿损失。但需注意,该赔偿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且张同学对损失的存在、数额及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三、处理结果与结论


本案处理结果:

1. A公司应向张同学支付违约金5000元。鉴于A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毁约,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严格依照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2. 张同学有权解除三方协议。因协议目的已无法实现,张同学可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协议,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 关于额外损失赔偿:张同学可在法定期限内,就其所主张的额外损失(如错失其他录用机会、求职差旅费、心理焦虑就医费用等)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劳动仲裁,但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若举证不能,则仅能获得违约金部分的赔偿。

4. 建议维权路径:张同学应首先与A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求助,由校方出面协调;仍无法解决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维权全程中,张同学务必注意保存三方协议原件、沟通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招聘网页截图、其他单位录用通知、费用票据等证据材料,以备举证之用。



四、对大学生的启示


本案虽为一起普通就业违约纠纷,却折射出应届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普遍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权益保护问题。为此,向广大大学生提出以下四点启示:

1. 增强合同意识,慎重签署协议。 三方协议虽非劳动合同,却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前务必仔细阅读每项条款,特别是岗位、薪酬、工作地点、试用期、违约金等核心内容,不明确之处应主动询问并留存书面解释。切勿因求职心切而草率签字,更不应将协议视为“一纸空文”。

2. 树立证据思维,做好过程留痕。 求职过程中,所有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包括面试承诺、录用通知、薪资确认、协议变更、解约通知等——均应尽可能通过书面或可查证的电子方式(如邮件、官方招聘平台消息)进行。一旦发生争议,完整的证据链是维权的最大底气。

3. 理性应对违约,依法主张权利。 遭遇用人单位毁约时,要保持冷静,首先依据协议条款与对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应主动寻求学校就业指导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切勿因对方是“大企业”而放弃维权,也切勿采取过激或违法手段。法律保护诚信履约方,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代价。

4. 做好备用预案,降低单一风险。 应届生在求职季不应将所有希望寄托于一家单位,即便已签署三方协议,也应持续关注其他就业机会,保持多元选择。同时,建议提前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应届生就业的扶持政策、档案派遣、社保接续等制度安排,做到有备无患,增强自身抵御就业风险的能力。

总之,就业是人生大事,法律是坚实后盾。希望每一位大学生都能以本案为鉴,既敬畏契约精神,又善用法律武器,在职业起跑线上行稳致远。




供稿:“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