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金融资本对国民经济的掌控
四行二局的建立,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成功拿捏了国内金融的命脉。通过金融这把尖刀,国民经济被深度“关怀”,从此开始被牢牢“安排”得明明白白。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确立国家金融垄断格局
1928年中央银行闪亮登场,喜提货币发行、代理国库、经募内外债等“VIP特权”,直接化身国家金融界的“扛把子”。1935年法币改革,四行(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银行)联手统一法币发行,央行独占发行权,彻底终结银元本位和银行分散发钞的“江湖乱局”。到1936年,四行资产占全国银行总资产的59%,实收资本占42%,发行兑换券占78%,妥妥的金融界“一哥”地位稳如泰山。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还给它封了一大堆特权,比如经理国库、发行兑换券、铸发国币、经募内外债等,直接坐实了国家金融资本垄断的“宝座”。再通过控制私人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国家金融资本的“肌肉”。全国大大小小银行与金融界的活动,都得乖乖听它指挥,从而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渗透”,进而“拿捏”整个国民经济。
二、控制全国金融网络
国民政府通过增资控股、人事改组、官商合办等“骚操作”,逐步拿下原属民间或北洋背景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老牌银行。“两局”(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分别负责军需采购、储蓄汇兑等任务,把国家资本的触角伸向各个角落。
四行在构建金融网的过程中,还把势力渗透到许多有实力的中小银行,让国民政府能直接或间接地“拿捏”它们。比如1928到1936年,在全国2566家银行机构中,官办银行1971家,占了76%,剩下的私人资本大银行,都被国民政府“入股”变成官商合办银行。1935年6月,趁着金融危机时银行“挤兑”的慌乱,以“救济”和“补助”为名,对“北小四行”中的中国通商银行、四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等3家银行“强行入股”,让它们变成官商合办银行,还派去总经理当“监工”,直接变成政府的“小弟”。1936年,趁着广东银行倒闭的机会,取消所有商业银行原有的货币发行权,用雄厚的资本实力,通过业务往来,实行“遥控指挥”。
四行两局还通过人事交流控制私人银行。比如中央银行总裁孔祥熙兼任上海商业银行的董事,中国银行总裁贝祖诒兼任浙江实业银行的监察人。盐业银行总经理吴鼎昌兼任中国银行董事,上海商业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兼任中央银行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常务董事,浙江兴业银行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铭兼任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的董事及中央银行的监事,等等。把许多中等银行变成了四行的“跟班”。就这样,中国一些比较有实力、有影响的商业银行及其控制的银行,加上省市银行,在全国金融业中“横着走”,操纵着全国的银行业,巩固了金融垄断地位。到1936年,官办及官控银行机构占全国2566家银行中的77%(1971家),基本完成对全国金融业的“一统江湖”。
三、支撑财政与经济统制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通过整顿关税、盐税、新设统税(一次性征收的货物税),收入大幅增长,到1937年,仅此三税就占到了政府财政总收入77.3%,为四行二局提供了稳定的“钱袋子”。1935年,政府拨发1亿元金融公债,把中国银行官股增至300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60%;交通银行官股增至1100万元,占比达55%,实现绝对控股。
四行二局对国民经济的渗透与掌控具体表现为:
集中货币发行权。1935年法币改革后,指定“四行”为法币发行银行,统一全国货币,切断地方金融自主权。
财政资金垄断。掌控国库代理、公债募集、税收存储等核心财政职能,让全国资金流向“听我指挥”。
实业与贸易控制。中国银行主掌国际汇兑,交通银行支持工矿交通建设,中国农民银行筹措内战经费并介入农村金融。
邮政储金汇业局依托全国邮政网络吸收民间储蓄。
中央信托局垄断军火进口与出口物资统购统销。
到1936年,“四行”总资本已占全国银行业资本总额的近一半,形成以官僚资本为核心的金融寡头格局。这种垄断不仅挤压了民营银行和钱庄的生存空间,也使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严重依赖于官僚金融系统的信贷支持,从而窒息了市场的活力,挤压了民族资本的发展空间。
四 对外资银行的依赖与冲突
“四行”统治地位确立后,成为同外资在华银行竞争的一股力量。但是,四行只有依靠外资在华银行的支持,才能维护其国家银行的地位。比如法币政策的实施,除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行原有存银外,又将国内白银收归国有,作为法币准备金,法币以外汇为本位,其信用由外汇价格决定,这就使三行和外国银行,特别是英美银行“绑定”在一起。
1936年以前,中国的外汇汇率一直是由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每日挂牌决定的。全国各地的汇丰银行分行,又参照上海的牌价,结合当地外汇供求状况,决定各地的外汇市价。汇丰银行掌握这种特权,随时可以利用外汇牌价的涨落,对中国进行“明抢暗夺”。国民政府于1935年进行币制改革以后,外汇牌价名义上由中央银行挂牌公布,但实权仍由汇丰银行操纵。国民政府的外汇平准基金存于外国银行,中央银行当然不可能有决定汇价的权利。外资在华银行通过对中国国际汇兑业务方面的垄断权,给予本国进出口公司以办理外汇的优惠待遇,使它们能顺利地收购原料、倾销商品,从而操纵中国的进出口贸易。
外资在华银行还利用1933年“白银风潮”引发中国白银外流的时机,大量收购白银运往国外,以牟取暴利。而四行二局对此所造成的恐慌,未能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平息。国民政府迫于舆论压力,虽下令取缔外汇投机,但外汇业务操纵在外资银行手中,这种法令效果不大。
外资在华银行大都在中国发行钞票,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以后,虽将全国的货币发行权集中于四行,但汇丰银行发行的货币仍能在中国境内流通,面对这种金融掠夺行径,“四行”也无能为力。
近代中国历届政府向外国借款大都以关、盐税作为担保,将这两项重要税收存收外资在华银行转拨备用。中央银行成立以后,取得了代理国库的权利,关税、盐税收入大部分也转给中央银行保管,但外资在华银行仍保留有部分关税的保管权。外资在华银行还利用中国社会资金,吸收大量存款。近代中国历届政府中的达官显宦以及新旧军阀,都乐于将其赃存入外资银行,“四行”无法与之竞争。以上这些情况说明,四行二局虽与外资银行存在着某些利益冲突,但仍未能摆脱其附庸地位。
三十六 抗战期间国家经济统制与金融垄断资本形成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中国沿海富庶地区沦陷后,关税、盐税、统税等传统财源丧失,1939年税收仅占财政收入5%。为了集中整合有限的经济资源用于支持抗战。国民政府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实施全面管控的战时经济体制。该政策以1938年《抗战建国纲领决议案》为纲领,确立以军事为中心的经济建设方针,涵盖金融统制、工矿调整、粮棉征购、贸易专卖等领域,核心目标为集中资源保障军需。
在金融统制方面,1937年8月,国民政府通过组建四行联合办事处、在上海设立“四联总处”。这是具体核批贷款的业务机构。1938年随国民政府迁至重庆。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重心的内移,中国金融业也在大后方获得了发展的契机。1939年3月,财政部拟订了《完成西南、西北及邻近战区金融网之二年计划》,规定:凡后方与政治、经济、交通及货物集散有关之城镇乡市,如无“四行”的分支行处,责成四联总处至少指定一行前往设立机构;地点稍偏僻处,在短期内或不能顾及,则责成省银行业务必须前往设立分支行处,以一地至少一行为原则;在各乡镇筹设分支行处的过程中,以合作金库及邮政储金汇业局辅助该地金融周转及汇兑流通;邻近区地方亦同此设立分支行处。
1939年9月,在《巩固金融办法纲要》中又提出“扩充西南、西北金融网,期于每县区设一银行,以活跃地方金融,发展生产事业”。1940年3月,四联总处增订第二、三期西南、西北金融网计划,要求“四行”在西南、西北设立分支机构名力求普遍、周密,但须避免重复。“四行”则从交通不便、人员缺乏、房屋难觅、治安问题等方面考虑,在筹设金融网上进展缓慢。
1939年9月8日,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健全中央金机构办法纲要》,规定四大银行合组联合办事总处,负责办理战时金融政策有关特种业务。理事会由各行总裁及财政部代表组成,蒋介石亲自担任主席。分设战时金融委员会与经济委员会。其中金融委员会下设发行、贴放、汇兑、特种储蓄、收兑金银、农业金融六处。它的成立标志着国民政府金融垄断势力的进一步加强。
国民政府也注意推广县市银行。规定县银行“以调剂地方金融,扶助经济建设,发展合作事业为宗旨。”其业务性质同商业银行没有区别。但它既可以弥补国家银行和省银行分设行处的不足,又可以配合政府发展内地金融网。
抗战期间,许多银行内迁,新银行和分支行在内地设立,金融中心从上海转移到重庆。到1945年,大后方银行总行由164家增加到了416家。国营银行总行虽然只有7家,仅占1.7%,但分支行数却达853处占三分之一以上。
抗战期间,大后方的保险业也有很大的发展。增加了许多许多新的保险机构。如交通银行于1943年在重庆设立太平洋物产保险公司,中国农民银行1944年在重庆设立中国农业特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至此,“四行二局”除中央银行外,都有了自己的保险机构。
同时,国民政府加强了对一般银行的监督管理,限制新商业银行的设立。银行经收存款,要以存款总额的20%作为准备金,转称当地国有银行。银行运用资金以投放于生产建设建设事业暨产销押汇,增加物资供应,及遵行政府战时金融政策为原则。
1942年5月,四联总处理事会对四行的业务做了进一步的划分: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为:集中钞券发行;统筹外汇收付;代理国库;汇解军政款项;调剂金融市场。
中国银行的主要业务为:受中央银行委托,经理政府国外款项的收付;发展与扶助国际贸易,办理有关事业的贷款与投资;受中央银行委托,经办进出口外汇及侨汇业务;办理国内商业汇款;办理储蓄、信托业务。
交通银行的主要业务为:办理工矿、交通及生产事业的贷款与投资;办理围内工商业汇款;公司债及公司股票的经募或承受;办理仓库及运输业务;办理储蓄、信托业务。
中国农民银行的主要业务为:办理农业生产贷款;办理土地金融业务;办理合作事业放款;办理农业仓库、信托及农业保险业务;吸收储蓄存款等。
上述发展国家资本银行和限制商业银行的一系列措施,极大地强化了国家对大后方金融的垄断。仅以存款为例,1943年,国家资本银行的存款总额为417亿元,占全国银行存款总额的90%以上。国家银行↗势力不断壮,成为发展国家金融资本的有力支柱。
自1942年5月重新划分“四行”业务之后,国民政府规定全国钞券发行集中于中央银行办理,省地方银行发行钞券限期结束,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发1行的钞券由中央银行接收;除外汇的统等管理及用途考核由财政部办理外,所有外汇收付集中由中央银行调拨;政府机关贷款经由四联总处理事会核定后,交由中央银行核洽承做;三行需要贷款时,可商请中央银行随时接济;由中央银行协助财政部管理金融市场,尤其应注意调剂资金需求,推行票据制度,督促各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考核各银行、钱庄的放款、投资及存款、汇款业务是否遵照《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办理。在四行专业化以前,中央银行与其他政府银行立于同等的地位,共同完成中央银行应有之使命,自四行专业化之后,中央银行成为信用最后的源泉,中央银行最后贷款者的地位方始确立。而此后中央银行仍须单独负起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稳定金融、扶助生产的重责。
1942年7月1日实施统一发行后,中央银行成为大后方的唯一发行银行,这本应该是货币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此事发生在法币恶性膨胀时期,中央银行成为了滥发纸币的机构。集中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的职能,改变存款准备金率可以调节市场利率,限制或增强商业银行贷款、派生存款的能力。但中央银行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并不彻底。再贴现也是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以通过调整再贴现率调节金融运行。1943年4月2日,财政部颁布《非常时期票据承兑贴现办法》,规定票据分为工商承兑汇票、农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三类,经背书后可以买卖或向央银行请求重贴现,中央银行核定各银行重贴现的最高额,贴现率由中央银行公告。
中央银行成立之初,仅掌握了财政部会计、国库二司的出纳工作。1938年6月9日,国民政府颁布《公库法》,规定中央政府的公库称国库,由中央银行代理。此后,国家的一切税收由纳税人直接缴纳给代理国库的银行。国家的一切经费支出亦由国库凭支出机关签发的公库支票直接付给债权人。
上述中央银行政策,多是移植西方中央银行制度,但在实行过程中距真正的中央银行要求相差还很远。此时的中央银行主要是实行金融垄断的机构,为聚敛财富服务,还没有成为调节金融运行的“银行之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