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 计划经济时期对金融的认识
自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改革开放之前,对社会主义金融的认知,呈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从而影响到了金融在社会宏观经济经济中运行中路径选择与政策的制定。
一是关于金融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的地位。
基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的传统,以及列宁关于小生产中的商品交换经济每日每时都在自发地产生资本主义,毛泽东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整个社会对以货币为媒介商品交换经济是排斥与打压的。建国初期,居于主流的思想认知是:金融的核心功能是服务于国家计划,特别是为重工业优先发展动员和配置资金。因此,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决策层面,金融被视之为财政的“出纳”和会计,缺乏独立的地位和功能,在实践中也就产生出了单一的银行体制。
二是社会主义银行的性质。
建国初期,主流的思想观点认为,社会主义银行是国家机关。其理由是它虽然采取了经营的形式,但不考虑盈利、经济核算等经营的因素。因此,它绝不是企业。在这种认知的支持下,中国建立了“大一统”的银行体系: 通过合并、改组各类金融机构,形成由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垄断的金融格局,强调信用的高度集中和统一管理。当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全国唯一一家银行,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也就以行政命令的手段统揽了一切金融业务。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银行具有两重性质,它既是国家机关,同时在资金运劢中也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借贷业务。如刘鸿儒等人认为,社会主义银行的存在不只是有资金运动中借贷的需要,更重要的是由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高速度地发展的要求所决定的。社会主义银行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在企业单位之间,各部门之间调剂资金,表现为借贷关系;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将信用作为国家预算的补充,有计划地分配资金,并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围绕人民银行性质与作用问题的讨论,刘鸿儒等人认为:在管理上人民银行完全等同于行政机关,但在经营上又要讲经济核算,这为1978年以后中央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出,在后来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中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 社会主义银行的职能
主导观点是“三大中心”论。即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银行是全国的借贷中心、现金发行与出纳中心、结算中心。基于这个理论,人民银行对全国的信贷资金实行“统存统贷”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各级银行的存款统一上缴总行,贷款由总行按计划逐级下达指标,银行缺乏自主。尽管人们都认为财政与银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两个“钱袋子”,但财政实行的是分级管理,而银行则实行的是集中管理。不仅如此,“三大中心”论还包含了取消商业信用和实行现金管理这两个更具有现实意义的命题。
就其初衷而言,取消商业信用和实行现金管理,各自皆有它不同的具体背景和历史原因。但刘鸿儒等人主张,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将信用作为国家预算的补充,有计划地分配资金,并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银行成为有计划地调剂资金的工具;有计划地再分配资金预算的工具;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工具;创造信用流通的工具。
因此,社会主义银行的作用包括:调节现金运动或货币流通,保证生产周转和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组织和集聚社会闲置资金,满足流动资金的需要;通过转账结算节省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进行反映并对其实行监督。
四 关于社会主义金融活动中的信用、信贷与利息。
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存在的基础是商品、货币关系。社会生义计划经济是以产品经济取代了商品货币经济,信用自然不复存在。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只把社会主义信用看作解决资金余缺矛盾的手段,还不足以说明为什么不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部资金都实行财政拨款制而是通过信用来分配一部分财政资金等问题。其论证信用存在的原因包括:就计划分配资金而言,信用与财政结合最节约、最合理;就挖掘社会资金潜力而言,信用也必不可少。有关信用的职能或作用,一般认为它是有计划地调剂资金的工具以及创造信用流通的工具。
关于信用贷款,一些人主张彻底取消一切商业信用贷款业务。其理由是:商业信用贷款是一种脱离计划,脱离监督的盲目资金分配,妨碍银行成为全国信贷中心。因此,不需要资本主义社会的抵押放款方式,因为企业与银行均为国家所有,并未改变资金的所有权,所以社会主义银行信用的物资保证只意味着银行贷款具有物资基础,而不限制企业动用这些保证物资。在现实业务中,社会主义银行从未创造账簿信用,也就不具有创造信用的能力。
还有人认为我国的非现金结算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前者的基础是真实的商品物资供应的实际运动过程,而后者则有很大的一部分属于投机行为,因此,我国不能在非现金结算的基础上发展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票据业务。
关于利息的认识。建国初期,我国尚处于巩固新民主主义经济秩序的阶段。1951年许涤新指出:在东欧人民民主国家中,银行是国有的,因此利息纯为国家银行的收入,已经克服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性,而处于社会主义范畴;在我国,由于尚存在私营银行、钱庄,故利息既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又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其发展趋势是资本主义将逐渐被克服而代之单纯社会主义的内容。
1952年以后,学术界讨论的重点转入阐述利息。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的利息是国民收入分配的补充形式,不存在剥削性;银行对国营、集体企业贷款所收取的利息,是社会主义纯收入的一部分;对储蓄存款支付利息,则是因为储蓄者的行为有助于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资金集聚和积累,有助于∞国家计划的实现,因此,国家应该给予物质奖励,而储蓄存款利息就是这种物质奖励的一种形式,并不具有剥削性。
从有关利息性质的讨论中,又可以引申出利息对于不同的对象,具有不同的作用。支付给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的利息,其基本作用在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促进经济核算;支付给私营企业的利息,是国家经济团结领导私营工商业的工具之一;支付给农村的利息,其作用在于活跃农村经济,保护新兴借贷关系,促进新生产方式的发展;支付给居民储蓄的利息,则是为了鼓励人民节约消费,支援国家建设;等等。
此时的学术界并不太重视如何决定利率问题,认为利率高低与资金供求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主要体现的是政府意图。韩雷在1952年发文认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利率政策的出发点和旧银行是没有共同之处的,它的特点是在金融工作范围内,不但通过行政办法,并且通过业务方法来完成政治任务。
此外,学术界还一直认为应该实行低利率政策,鼓励生产发展。如韩雷认为,公营存款采取低利率是为了鼓励资金充分运用,不鼓励资金转作存款,督促用款、奖励储蓄的作用,利息已不再具有分配利润的性质。曾凌还论证我国人民的储蓄是一种爱国行为,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人民政治觉悟的提高和经济状况的不断完善,利率高低对储蓄发展虽有一定影响,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当抑制市场机制,否定金融市场的作用,认为商业信用、资本市场等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应予排斥;通过维持低利率甚至负利率来降低工业化融资成本的思想认知成为社会主流之时,在指导工作实践的政策制定中,也就导致了在计划经济时期利率、汇率等价格杠杆僵化,基本丧失了资源配置功能。
四十六 财政、信贷、物资的综合平衡
在建国后近30年的计划经济时期,综合平衡是较为重要的理论成就之一。其中最为重要的又是财政、信贷、物资的综合平衡。即国家在安排经济计划时,需要确保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所形成的购买力,在总量和结构上与社会物资供应相适应,避免有钱买不到货或有货卖不出去的失衡现象。从而维护货币稳定、抑制通货膨胀、保障重点建设、改善民生供给 ,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严重通货膨胀和经济混乱。1950年通过实行“统一财经、统一物资、统一现金管理”,迅速稳定物价,这实际上已是计划经济的历史起点 。1951年4月25日,在全国合作会议上,中财委计划局长宋勋文在报告中强调提出,我国计划经济需要达到物的平衡,即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工业与农业的平衡或城乡的平衡;进出口平衡;货币的平衡,也包括财政收支的平衡;货币数量与商品数量的平衡以及季节的平衡;劳动力与干部的平衡,即人的平衡。这时虽然已有了平衡思想的萌芽,但还没有形成综合平衡的思想。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委员会在《关于1953年国家预的报告》中,根据1952年国家财政收入大于总支出的情况,计划在1953年预算内动用上年结余搞建设。预算公布不久,财政和信贷资金周转就出现了困难。有人指出,财政结余存在银行,银行已将这笔钱以贷款的方式动用了。如果财政再做安排,则这笔钱本来只有一份相应的物资,现在却有两笔钱要买,造成“一女二嫁”的局面。这是理论界第一次注意到财政、信贷以及物资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它所论及的也仅仅是财政结余能否动用以及如何用的问题。
为确保国家“一五”建设目标的提前实现。1956年国家基本建设规模过大,国民经济出现过热,引发供需失衡 。1957年1月,党中央主管全国财经工作的副主席陈云在《建设规模要和国力相适应》报告中首次系统阐述“财政、信贷、物资必须各自平衡且统一协调”的思想,强调“建设规模要与国力相适应” 。提出以“三平”(财政平衡、信贷平衡、物资平衡)作为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核心 。他指出:在三者关系与运行机制中,财政平衡是关键:财政收支若出现赤字,可能被迫增发货币或挤占信贷资金,导致信贷失衡 。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央将“财政当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作为治理国理政一个重要的原则。
接下来,信贷平衡是综合反映:信贷资金来源(如存款、回笼货币)与运用(如贷款、投资)需匹配;信贷差额往往反映财政失衡或物资供应问题 。物资平衡是基础:物资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其供给由工农业生产决定;购买力必须与物资在总量、结构、地区分布上匹配 。
陈云认为:财政收支和银行信贷收支都必须平衡,而且应该略有结余。只要两者平衡,社会购买力和物资供应之间,就全部来说也会是平衡的。
1958年,为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在全国开展了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的群众运动。在思想认识方面,提出了要勇于创新,敢想敢干,因而将综合平衡理论视之为“大跃进”中的拦路虎,经济发展中的保守主义。提出了综合平衡是动态的平衡,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根据财政与信贷资金之间存在着互为消长的关系,主张财政透支,扩大信用,“量出为入”。而不必仅依靠现有财政收入,“量入为出”地增拨信贷基金;等等。在实践中也摆脱了“三平”思想的制约。在“大跃进”的刺激下,任凭财政“大收大支”、银行“大存大贷”,其结果是国民经济结构中基本建设的战线拉得过长,关系民生的农业、轻工生产产品供给不足,人民生活困难乃至严重通货膨胀。直至1961年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下,“三平”思想才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1966年,全国各地各级党政机关遭受冲击,一度出现无政府状态。直至1968年各地成立“革委会”,社会才逐渐稳定。党中央强调要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银行、税收和企财务部门的班子,制止金融混乱局面。为此,1968年2月,中央下令冻结各企事业单位存款。直到1969年2月4日财政部才宣布对上年冻结的70亿存款按“统等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小部分留给各单位按原别处理。这一政策实际上是在继续贯彻与落实综合平衡理论。此后,1972年5月,国务院指出不能动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办法搞基本建设。1974~1975年,国家计委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反映当年商品可供量与社会购买力之间存在40亿元的差额,提出通过增轻工、农副产品生产,增加进口或出口转内销,减少库存等方法来回笼货币,控制货币发行。其范围已经不仅仅是涉及到财政、信贷、物资的平衡了,还包括了外汇收支平衡的内容。
由此可知,在市场消失之后计划经济时期,财政、信贷、物资平衡理论能有效地遏制通货膨胀,支撑各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它是实现社会总供需平衡的操作路径,通过管好“财政赤字”和“信用膨胀”两个“闸门”,维持经济稳定。强调事前主动平衡,注重从短线出发、瞻前顾后,具有计划性、结构性、动态性和主动性四大特征。
至此,我们可以将新中国建立初期近30年间计划经济时期影响国家金融实践活动政策制定的主要思想,归纳为以下这样几个基本方面:
金融功能从属论。强调金融的核心功能是服务于国家计划,特别是为重工业优先发展动员和配置资金。因此才有了“大财政,小金融”之说,在这一指导思想的引领下,中国人民银行只是从属于财政部下面的一个局级单位,略高于一个司。在中国,正是这种从属与依附的政治地位,才使金融沦为财政的“出纳”和会计,缺乏独立的地位和功能。
信用集中统一论。强调信用的高度集中和统一管理。从而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全国唯一一家银行,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统揽一切金融业务。也由此抑制了市场机制, 否定金融市场的作用。认为商业信用、资本市场等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应予排斥。正是基于这一思想认识,在实践中才会出现单一银行体制与计划信贷,建立“大一统”银行体系。 通过合并、改组各类金融机构,形成由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垄断的金融格局。
为了加强对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实行“统存统贷”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各级银行的存款统一上缴总行,贷款由总行按计划逐级下达指标,银行缺乏自主经营权。
在对利息的认知方面,强调了它在旧的时代不劳而获的剥削性质。因而,长期采取了低利率政策与金融压抑。这种指导思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于集中有限资金支持国家工业化初步基础建立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其固有的弊端如资金配置效率低下、金融机构缺乏活力、金融功能萎缩等,随着经济发展逐渐暴露,为后续改革埋下了伏笔。
财政、信贷、物资平衡论。这是在市场消失之后的经济实践中提出并总结出来的国民宏观经济管理原则。它强调了货币在流通中虽然只是符号,但它所代表的却是物资的流通,是需要以真金白银支撑的。这与人们一再强调的在金融活动中需要防范“脱实就虚”的精髓是一脉相承的。但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为现代社会生产,是扩大再生产,是可以借助与利用市场与信用,进行“量出为入”的负债经营经济。因而,这一思想也有它的历史局限性,它还停留在产品经济时代“量入为出”的认知层次上。